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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師授權管理規程完整

醫院醫師授權管理規程

1、目的

確保醫療診療活動的有序進行,確保為病人提供服務的醫師具備合格的資格和相應的工作能力,以確保病人的醫療安全。

2、圍

2.1凡在我院從事臨床醫療診療工作的所有醫師都必須首先獲得醫院的授權。

2.2在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受授權權限限制,而且有義務對病人進行必要的搶救,但要在事先或者在事后6小時向醫務科或業務副院長報告。

2.3醫師的授權圍必須在其執業圍,在我院工作的醫師必須在其授權圍從事診療工作,超越授權權限進行操作視為嚴重違規。

3、定義(無)

4、標準:

4.1需要授權的人員

4.1.1獲得《中華人民國執業醫師書》的正式入職醫師,醫院要按其執業圍結合本院實際需求進行書面授權,授權書有效期不超過二年,醫師職稱有變化時可以重新授權。本院醫師只有在辦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所要求的相關手續后,方可辦理正式授權,手續不齊全的只能給予臨時授權。

4.1.2獲得《中華人民國執業醫師書》的外聘專家,臨時到醫院指導工作的按其執業圍進行書面授權,每次來院工作均需要授權。與我院達成長期合作協議的外聘專家按其執業圍進行書面授權,授權書有效期為一年。

4.1.3沒有獲得《中華人民國執業醫師書》的醫師,可以按其從事的臨床專業進行書面授權,沒有取得的醫師授權有效期不超過二年,授權級別只能為五級,不具備獨立診療資格,必須在有執業資格醫師的監控下工作,且其醫療文書必須有執業資格醫師簽字。

4.1.4獲得《中華人民國執業醫師書》的進修醫師,按其執業圍進行授權,其授權書的有效期為一年,授權級別只能為四-五級,并在獲得醫院三級授權資格以上醫師的帶領下工作。

4.1.5已經獲得《中華人民國執業醫師書》的試用期的醫師,按其執業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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