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檔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三節 標簽、 說明書和廣告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 應當遵守本法:

(一) 食品生產和加工 (以下稱食品生產) ,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

(二)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 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 容器、 洗滌劑、 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 的生產經營;

(四) 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 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 對食品、 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 的質量安全管理, 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 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 全程控制、 社會共治, 建立科學、 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 誠信自律, 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接受社會監督, 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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